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工信厅企业函〔2015〕73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按照《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6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切实加大对示范城市的指导,扎实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在创业创新空间方面,要指导示范城市充分利用经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或闲置厂房、楼宇等建设创业基地,并鼓励有条件的创业基地积极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要加强对示范城市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和认定管理,为小微企业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是在公共服务方面,要以国家级以及地方培育和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支持示范城市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要指导示范城市发挥示范平台和平台网络作用,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和融资等服务。要积极鼓励在示范城市推广中小企业服务券制度。
三是在融资支持方面,指导示范城市加强与金融部门协同合作,创新政银合作模式。加强示范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本地区担保机构为创业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推进示范城市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推动示范城市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示范城市发展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新模式,支持示范城市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
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示范城市既定的职责分工方案制定本部门3年工作计划,要细化到具体开展的项目、实施期限和计划资金安排。
三、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5年11月16日前将3年工作计划(含附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并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和7月10日之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报送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效。
四、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间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建立健全对城市示范工作的管理制度,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示范政策影响。
联系电话:010-68205333
传 真:010-68205316
邮 箱:zcgh@sme.gov.cn
附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3年工作计划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