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设计方案审查新规出台,“偷面积”等招数要失灵了
近日,南京市规划局发布《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开发商“偷面积”、“商改住”等打“擦边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具体规定包括:1.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公寓和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得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公寓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
2.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办公、研发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2米,商业(门面房)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8米。
3.除酒店(不含酒店式公寓)、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教室、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不应设置阳台。其中,住宅建筑阳台最大进深不应大于2.1米,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大于10平方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大于15%。
4.除一类居住用地、历史地段外,其余用地不得设置低层住宅建筑。
《办法》规定,凡2017年7月1日前已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的,可不执行《办法》,但须在 2018年1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应按照《办法》执行。其中分期实施的项目,在2018年1月1日前只领取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领证的建筑应按照《办法》重新审定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同一栋建筑已有部分领证的除外。
《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的通知
宁规规范字〔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颁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宁规字〔2012〕254号)、《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管理规定(试行)》(宁规字〔2013〕23号)、《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宁规规范字〔2014〕2号)同时废止。
凡2017年7月1日前已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的,可不执行本办法,但须在2018年1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分期实施的项目,在2018年1月1日前只领取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领证的建筑应按照本《办法》重新审定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同一栋建筑已有部分领证的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
南京市规划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