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2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要求,以及部分地区勘察设计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不再对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的实际情况,现就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中第(十四)条第7款“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修改为“企业相应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中第(三十四)条第1款中“综合资质中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是指经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年度报表,对各申报企业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或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额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年度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其数额以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同期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修改为“综合资质中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排名,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年度报表,对各申报企业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年度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数额以申报企业同期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