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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修订解读

    
  串标、围标、陪标、定制标、随意废标、超低报价投标,中标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中标后层层转包,中标后拒绝供货……上述现象一直是困扰招投标行业多年的沉疴宿疾。几日前,央视财经曝光了福州市长乐区的营滨路通车后不久却成“问题路”的事件,官方公布该路存在违规招标,偷工减料等问题。大众对这些情况已经见怪不怪,然而这些备受诟病的招投标行业乱象,即将迎来更严格的规制。
  12月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破解上述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等问题,此次《意见稿》从提高公开透明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政
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加以解决。
此次《意见稿》新增加的第五章是专门对合同履行作出的规定,以强调过程公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来强化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解决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脱节问题。《意见稿》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要求招标人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终止和解除、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竣工验收等在内的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要求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价机制,评价结果记入招标人和中标人的信用记录。
  对于信用体系的建立,刘继峰认为确有必要,信用记录和信用限制是未来的制约企业行为的方向,“这是罚款之外的软约束在功能上与行政处罚互补。在目前罚款的额度比较低的情况下,企业违规获得的利益可能远超过罚款数额,当信用记录限制企业发展的时候,企业更在意生存和发展”。
  何红锋认为,合同履行情况信息公开后,可以让公众了解到项目的整个过程,可以获得更好的监督,“原来老百姓看不到地铁电缆花多少钱买来的,在建设过程中花了多少钱,在之后就会看到了”。同时何红锋还担忧,按照《意见稿》的规定,招标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只限于合同履行诚信问题和合同履行公开问题,但从传统监管的职责划分来讲,合同的履行和招投标的管理部门是分开的,工程管理主要是合同履行中,而工程建设的监管和招投标的监管是不同的部门,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权责区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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