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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给予海绵城市试点专项资金补助

     本报讯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讲话精神和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日前,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以下简称“三部门”)下发通知,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中央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3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6亿元,省会城市每年5亿元,其他城市每年4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试点城市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联合申报。试点城市应将城市建设成具有吸水、蓄水、净水和释水功能的海绵体,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年径流总量目标控制率应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试点城市按3年滚动预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试点城市。三部门将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三部门将组织城市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三部门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评价结果好的,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基数10%给予奖励;评价结果差的,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宗边(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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