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市立法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
为从源头上有效防控违法建筑,海南省海口市拟出台实施《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该《规定》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规定》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或供应商品混凝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建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监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与违法建设有关的商品和服务。
《规定》指出,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设的惟一住所或危房拆除后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违法建筑,以及其他确需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在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暂缓拆除。无主违建公告后强拆或没收。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费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其他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三类违建可补办规划手续。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新建的;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水面、水源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占用基本农田或其他农用地建设非农业建筑、设施的;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扩建的;存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或消防隐患的;其他六类违法建筑依法拆除或没收。
摘自 《中国建设报》 程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