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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近日,《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之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相比,上述《办法》在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规定显得更为严格和细致。《办法》要求申请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增加了“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明。其中明确指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而之前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只要求提供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另外,公示期限也由15日延长为不少于20日。
  《办法》中还新增加了“轮候期限”。要求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此前该省的相关规定对此并未提及。
  另外,保障房回收的触发条件也由《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的2条增加至7条,具体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办法》赋予了监管部门更多监管权力。其中明确表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多项措施。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处罚也更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而之前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则仅规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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