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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闲置土地满1年按地价20%征闲置费

             国土资源部今日在其官网发布了2012年5月22日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再次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定义。与此同时,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则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办法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我国房地产虽然已发展多年,但绝大部分开发商的盈利模式依然是依赖土地升值,相比之下依靠产品差异化获得的利润回报并不高,所以在各级城市中,特别是二线以下城市,捂地现象非常普遍。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土地延长开发周期,甚至动辄5年以上的开发周期,在事实上起到了捂盘的效果。
  以北京通州为例,很多项目从2005年开始销售,但是到目前依然有未开发完项目。不过,这些开发商今后可要当心政策风险了。
  根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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