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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0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规划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勘察设计协会:
  现将修订后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做好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有关工作。原《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建质[2006]302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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